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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乙某应对甲某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4.02.05 | admin | 44次围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饲养动物虽未直接接触受害人,但因其追赶、逼近等危险动作导致受害人受伤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22年XX月XX日XX时XX分,原告甲某在丈夫陪同下徒步经XX市XX路XX号前面宽敞公共人行道时,遇趴在台阶上休息的由乙某饲养的一只棕色宠物犬;宠物犬见甲某夫妻接近,站立起来向甲某方向走了两步(约50公分),此时甲某与宠物犬相距约3米;甲某见宠物犬靠近,惊慌往其左侧避让时摔倒受伤。甲某受伤后即被送往XX市XX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13日,为此支出的住院医疗费为XXXX元。因与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乙某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主张系乙某对其所饲养的犬只未拴狗绳以及进行任何约束,系涉案犬只的攻击行为导致甲某摔倒进而引发涉案的损失。被告乙某辩称:本案原告甲某摔倒与宠物犬并无关联性。由于宠物犬自始至终与甲某并无发生接触,判断发生损害与宠物犬有无因果关系,关键在于宠物犬在事发当时是否对甲某有现实的危险,并足以使甲某产生恐慌的心理,从而使甲某在躲避的过程中摔倒,但本案中宠物犬对甲某并无进行追赶、绊倒或吼叫,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案情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乙某应否对甲某的涉案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首先,乙某未有证据证明其所饲养的宠物犬有取得《犬类准养证》,其饲养涉案犬只违反了《XX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四条关于饲养宠物犬需取得犬类准养证的规定。其次,涉案的犬只虽未对人实施如“抓伤、扑倒、撕咬”等直接接触人体的动作,一般人在陌生犬只尤其是未被约束的犬只进入到在自身安全界线内的时候,本能会产生恐惧的心理,故甲某在看到未被采取任何约束措施的涉案犬只突然起立并向其逼近的时候,因本能的恐惧而避让进而摔倒,并致甲某受伤。虽然犬只与人体不存在实际接触,但该伤害与犬只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故二者具备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此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再次,乙某主张甲某的摔倒可能系石头绊倒,或者被其他动物的攻击所致,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亦未有证据证明甲某在受伤害过程中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形。据此可认定,甲某本案所涉的损失系乙某未规范饲养动物导致,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乙某存在能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故乙某应对甲某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乙某对于案涉犬只所造成原告甲某受伤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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