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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户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之日起2年内

    2024.02.05 | admin | 42次围观

      其实在拆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以违建或危房的名义强制拆掉拆迁户的房屋,有的拆迁方会顾及一些方面执行部分程序,还有的拆迁方压根不顾及百姓权益,直接将房屋强拆掉。当拆迁户的房屋被拆掉后,拆迁户投诉无门不知道如何是好,主动找拆迁方协商却被拒绝了,在这种没有进行任何安置补偿的情况下,房屋被强拆了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接下来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律师解读

      没有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就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均是违法的。行政强制拆除是一项极为严厉的行政惩罚措施,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授权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或者是经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在拆迁过程中需要强制执行的,首先要明确一点,如果拆迁方没有作出补偿决定,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程序,就将拆迁户的房屋偷偷强拆掉的,这就是明目张胆的违法。

      

      所以房屋遭遇强拆后,拆迁户首先依照法律规定判定自己遭遇的是合法的司法强拆,还是违法强拆,如果是合法的司法强拆将无法提起赔偿程序。

      房屋被违法强拆后的赔偿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解读如下,拆迁户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之日起2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程序。赔偿机关收到拆迁户的赔偿申请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赔偿决定的,拆迁户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程序主张赔偿。这里需要拆迁户注意的是,提起赔偿申请的期限,如果错过法定期限将无法提起赔偿程序。

      

      强拆赔偿的标准不能低于应有的补偿,很多拆迁户都咨询我们说强拆后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其实赔偿标准和补偿标准一样,全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但在行政赔偿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说明,因为违法行为造成拆迁户财产损失的,按照物品被损坏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如果无法确定市场价格的,可以通过其他合理的方式计算。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拆迁户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之日起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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