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

    2024.02.13 | admin | 43次围观

    来信请注明“《六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六安市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草拟了《六安市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06年6月,我市印发《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六政〔2006〕27号),建立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达到领取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被征地农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政策实施以来,为保障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推进土地征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政策主要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二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三是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实行单独列支,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四是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规定,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纳入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二、起草过程

    今年3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我局召集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县区人社局多次会商沟通,并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讨论稿)。省补贴政策通知印发后,我局再次召集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县区人社局进一步征求意见,最终形成《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按照省政府通知规定,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主要体现在保障范围、保障方式、资金筹集、补贴标准、补贴办法和新老制度衔接等六个方面。

    (一)保障范围。新政策在保持原有保障范围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取消了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给予保障的限制。这样规定,有利于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待遇水平,同时,也将减轻地方财政的长远负担,有利于推进城镇化建设。

    (二)保障方式。新政策执行后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保障,其无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均给予同等的缴费补贴。

    (三)资金筹集。新政策拟将新增征地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筹集,筹集土地范围按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

    (四)补贴标准。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统一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今后随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时间和调整幅度同步调整。

    (五)补贴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逐年记入但最多不超过15年(如:张某,征地时50周岁,补贴标准4.5万元,补贴逐年记入个人账户,每年记入3000元,满59周岁时,还剩余5年的补贴共1.5万元应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凭缴费凭证逐年领取,领完为止(如,李某,征地时40周岁,引导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标准4.5万元,凭缴费凭证每年领取补贴3000元,帮助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领完为止,后期缴费不再给予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享受缴费补贴,也不享受被征地农民保障金。

    (六)新老政策过渡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政策实施后,已享受缴费补贴的,也不再二次享受。老人员的保障水平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最低标准。

    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省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要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新增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凡在六安市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补贴对象)。

    二、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的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三)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基础上给予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在其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已领取待遇人员将补贴余额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重新核算养老待遇。

    (四)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可凭上年度缴费凭证分15年领取缴费补贴,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在其领取待遇前一次性发放剩余缴费补贴;已退休人员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金安区和裕安区行政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筹集,其他县区自行确定筹集标准;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两区负责。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待遇支付。筹集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三)各县(区)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同配合,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当地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预存社会保障费用的入账凭证纳入土地报批材料。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请批准征收土地。

    (四)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核定保障资金数额,通知财政部门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收土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财政、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中已领取待遇和今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继续给予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对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保障对象,按所属区域由金安和裕安两区管理,具体事项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和已按本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的人员,以后再次被征地安置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三)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最低标准,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二)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协作,制定实施细则,积极推动政策实施。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各县(区)要统筹考虑新老政策衔接和新老被征地农民的待遇平衡,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妥善处理好政策衔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顺利实现政策平稳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今后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xx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xxx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