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普法】回村定居的退休人员,有权重修祖宅或申请宅基地建房
引言:
在这个充满法律纷争的社会,最高法院的一则判决引起了广泛关注。案例中,一位退休村民因祖宅安全隐患,申请修建祖宅或宅基地建房的权利,成为法院审判的焦点。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这个案例凸显了退休人员回乡定居的现实问题,以及他们在村庄生活中面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在这场法律较量中,法院旗帜鲜明地支持了退休村民的权益,为其修建祖宅和建房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一裁定不仅涉及个体权益,更触及着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实际落地,对社会各界产生深远影响。
基本案情:
吉广智原为广东省五华县人民医院干部,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退休以后,将户籍迁回了五华县华城镇维西村上排组,并一直居住在其祖宅中,其女儿吉祥玉则负责照顾其的生活起居直至去世。祖宅建于1986年,2009年完成。吉广智户籍为城镇居民,但长期在农村居住,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后祖宅安全隐患后,吉广智申请修建或宅基地建房,被拒绝。
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自然资源部答复,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办理确权登记。
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虽然吉广智的户籍信息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但是其本人自退休以后一直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之中,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因此,当吉广智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之后,吉广智有权申请重修祖宅或者根据规划向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异地建房居住建房。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签字盖章予以同意,五华县国土局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告,吉辉玉与郭启荣均未提出异议。直至吉广智去世,因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继承纠纷,郭启荣才以吉广智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侵犯了其承包土地为由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显然有违常理。
典型意义:
此案为农村宅基地和祖宅维护权益的重要判例。法院在判断农民迁回村庄的生活关系的基础上,维护其修建祖宅和宅基地建房的权利。然而,法院也强调解决继承问题的复杂性,鼓励家庭成员通过协商方式寻求共识。
结语:
这一判决不仅仅是对个案的回应,更是对整个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审视,促使我们重新审视和完善相关法规,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此案背后折射出农村宅基地管理体制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首先,法院对退休村民的维权裁定,有助于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倡导农村资源的合理利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关切。
从专业角度看,政府在土地政策制定中应更加细致入微,充分考虑到城乡居民的差异,为宅基地继承问题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规范。
此外,案例也引发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更深思考。社会应关注农村居民的生活需求,通过更科学合理的土地政策,为其提供更多法律保障。
与此同时,政府也应强化对土地行政程序的监管,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法治社会中建设出更加公正、平等的法律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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