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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人均耕地1000平方米(1.5亩地)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

    2024.03.17 | admin | 31次围观
    (2)人均耕地1000平方米(1.5亩地)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一户一宅”是对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处数的规定,具体法律条文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该部法律并未对户应当如何界定予以明确规定。

      参照各地实际操作:“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一宅,按农村确权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准,20平算一宅,150平也算一宅,具体还是要看当地政策规定以及每户人口的多少。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在申请宅基地时,许多地方都按家庭大小划分。一般而言:1-3人是小型家庭;中型家庭为4-5人,大型家庭为6人或以上(包括6人)。相应地,相应的大户宅基地应该多分,小户宅基地应该少分。

      以河北省为例,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人均耕地不足1000平方米(1.5亩地)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2)人均耕地1000平方米(1.5亩地)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33平方米;

      (3)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467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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