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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分户登记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分割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依据

    2024.03.19 | admin | 36次围观
    第十五条〔分户登记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分割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依据

      网友:

      您好!您反映“分户”的问题,我局已收悉,已安排治安大队予以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分户问题,《安徽省户政管理规范》以及安庆市户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20版)规定:

      第十四条〔分户登记一〕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残疾证,办理分户登记。

      第十五条〔分户登记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分割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布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不予分立户情形〕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不得办理分户,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凭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参照产权共有情形办理。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未变更分割的,不予分户;商业用房(非住宅)、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家庭户中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不予分立户;户口所在的房屋已拆迁的,不予分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兴修水利、城市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发布的控制人口迁移的文件,在文件规定的区域内禁止分户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分户登记申报材料〕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以下材料之一:

      1、所有权分割后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

      3、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书;

      4、户内成员因发生婚姻、分家析产等变化要求分户的,提供分家协议及社区(村)证明;

      5、其他进行合法分割的证明材料。

      二、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分户

      (一)《居民户口簿》;

      (二)二级以上《残疾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望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室联系。联系电话:0556-7283626

      望江县公安局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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