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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条件

    2024.01.23 | admin | 63次围观

      户口迁移登记后是否有影响?

      如果按户籍补偿搬迁,会有一定的影响。目前,城市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人价值的补偿房屋;(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以看出,从法律层面看,城市产权房的补偿是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为基础的,与户籍无关。

      在实践中,对于住房面积小、人口多的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第十八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作出补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房屋征收决定应当优先考虑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即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的形式解决住房问题。

      为落实住房保障条件,各地法律法规往往会制定一些与户籍有关的规定,现总结如下。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按照上海市房屋面积核定的有关规定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对人均建筑面积在22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给予额外的保障性补贴,但享受了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优惠。增加的保障性补贴可用于购买产权交易房屋。折算公式为:房屋征收补偿额△折算后的单价△生活困难户数。

      保障性补贴=折算单价×困难户数×22平方米—征收的住宅补偿款金额。第四十四条住宅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和产权交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共房屋承租人取得的货币补偿和产权交换房屋,归被征收人共同所有公共场所的承租人和他的共同居民。第五十一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共同居民,是指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永久住所,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的人在城里没有别的房子,或者有别的房子却很难住的人。《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农村移民人均住房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人均25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住房补偿费;差额超过实际住房面积的,赔偿费用由人民政府协调。

      3,陕西省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住房保障办法

      第四,征收个人住房的个人,被征收人可以申请租赁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是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条件。。。?《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征收人是特殊困难人员的,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的(本市有其他住宅的),而选择产权交易方式的,以45平方米以下、3人以上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为标准,按2人以下家庭人口不改变建筑面积的,征收人应当提供成套住宅作为财产调换房屋,规定范围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规定范围部分按工程造价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规定的面积基数,按照现行房屋征收办法提供的全部产权交易房屋市场评估均价给予补偿。对于农村来说,农业人口的确定主要以户籍为依据,而农村有户籍的人不一定是农业人口,要看他们是否是“农业户”。

      与农业人口有关的权利主要有两种:

      第一,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权。”其中,如何认定其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主要依据是户籍。另外,我们可以参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会议纪要的通知》:“1。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原则。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应当以是否形成相对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以农村集体土地为生活保障等基本条件为依据,以及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依法有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二是申请和取得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和“户”的认定也以户籍为依据。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这两种补偿主要与户籍有关。《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青苗所有人所有。

      “征地安置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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