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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医保退休认定时的实际缴费年限有所调整

    2024.01.23 | admin | 60次围观

      

      1月11日,荆州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先智一行做客荆州广播电视台《行风热线》,就2024年荆州市职工医保政策的调整变化情况与广大市民对话交流。

      今年的职工医保政策与以往相比,在缴费时间、缴费年限、报销比例、住院起付线等方面都作了调整,具体有哪些变化?

      一、不按时足额缴费待遇会有变化

      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从欠缴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参保人员的职工医保待遇。

      中断缴费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按规定补足欠费的,恢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

      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补足欠费的,从补缴次日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职工医保筹资标准进一步优化

      一是医保退休认定时的实际缴费年限有所调整。

      原政策规定,实际缴费年限从2001年至退休不中断,今年调整为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从退休认定时向前连续计算,不低于21年。

      二是医保退休认定一次性补缴标准有所调整。

      原政策规定,退休时一次性补缴,按补缴时本市上年度岗位工资基数的10%和5%的比例补缴。

      今年调整为2022年及之前欠缴的医保,在退休补缴时,统账结合补缴标准为每人每月480元(统账结合指统筹账户加个人账户)。

      单建统筹补缴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单建统筹又称住院保险,但无个人账户,其他待遇一致)。

      2023年之后退休的职工,医保缴费未达到缴费年限,按补缴时的标准执行。

      三、明确了仅参加职工医保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医保退休认定条件。

      对于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规定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应按规定办理缴费年限核定和医保在职转退休等手续,其医保退休认定的条件与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认定条件一致,包括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不再缴纳职工医保。

      一是全部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男不低于30年、女不低于25年。

      二是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认定手续时,从认定当月向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间断,且不低于21年。

      四、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待遇有所提高

      (一)下调住院起付标准。其中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由300元下调至20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由800元下调至60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由1200元下调至1000元。

      原政策规定,重性精神病参保患者只在市内精神病医院住院不设起付线,现调整为只要在精神病医院住院,市内市外均不设起付线。

      原政策规定,恶性肿瘤参保患者因放化疗、靶向治疗在市内住院年度内支付一次住院起付线,现调整为只要是放化疗、靶向治疗,不论市内、市外住院,年度内支付一次住院起付线。

      (二)提高乙类项目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政策规定乙类项目费用报销75%,今年调整为乙类项目费用个人先行支付5%后,按甲类项目费用报销比例执行。

      调整后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乙类项目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25%、85.5%、80.75%。

      (三)异地就医待遇得到优化

      原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的异地住院起付线1800元、先自付5%,再按本地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报销规定。

      新政策规定,退休人员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异地住院的按本市就医同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与在本市住院治疗待遇标准一致。

      (四)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将原政策规定的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现提高到20万元。

      节目,沙市区张先生咨询,他是一名退休职工,假如他的医保视同缴费的工龄假设有15年,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只有10年,按照累计缴费年限30年计算,一是退休时是否只需补缴5年的医保费用就可停缴医保?二是他今年5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今年补缴医保费用,应按照什么样的标准补缴?

      政策法规科科长史震平答复:

      1.根据2024年荆州市医保政策条例,退休职工需同时满足两个方面的条件,方可退休不缴医保费用:

      一是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低于30年、女不低于25年。

      二是从认定退休当月向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间断,且不低于21年。

      2.按照今年的医保政策,2023年之后退休的职工,医保缴费未达到缴费年限,按补缴时的医保标准执行。

      全市医疗保障咨询电话: 

      市本级: 0716-8255304

      沙市区: 0716-4099149

      松滋市: 0716-6225789

      石首市: 0716-7298237

      洪湖市: 0716-2216802

      荆州区: 0716-8082889

      江陵县: 0716-4730112

      公安县: 0716-5228198

      监利市: 0716-3300855

      荆州开发区: 0716-8806528

      编辑: 袁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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