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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只有一套农村宅基地住房能强制执行吗?

    2024.01.08 | admin | 56次围观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只有农村一套房产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是农村的房产实际执行起来难度是比较大的。

      居住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哪怕是遇到债务的时候,法院也要保护债务人的最基本居住权,以前在债务人有抚养义务,而且名下只有一套房是不能执行的。但这个问题给债权人带来了很大的不公平,因为有的债务人有时候哪怕名下只有一套房,但是价值也很高,完全超过了他们抚养义务的承担范围,所以后来法院对债务人名下唯一住宅能否执行作出了修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根据这个法律规定,在执行债务人财产的过程中,法院首先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但居住权并非指被执行人必须有自己的房产,而是有房屋居住,这个有可能是自己的房产价值比较低可以自己留着住,也有可能是通过租房来满足债务人的居住需求。

      另外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房屋法院并没有规定是说商品房还是农村住宅或者自建房,判定房屋能不能执行的标准是根据当地廉租房标准面积的价值,或者当地平均租金5~8年总价。

      我们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假如被执行人在农村唯一的房子价值20万块钱,而且有人愿意接手。而当地廉租房的标准面积是65平米(价值13万元),那只要申请执行的人为被执行人提供65平米的住房就可以处理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子。

      或者是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被执行人房子一年可以获得的租金是1.5万元,那只有申请执行的人一次性支付7.5万到12万之间(5~8年的租金),那就可以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房子。

      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农村唯一房产的处理是比较麻烦的,因为农村房产土地性质是属于集体土地房产,农村房屋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土地证,所以想要在市场上正常拍卖难度比较大的,一般都没有人愿意接手。就算有人接手,但未必也能执行落地,因为农村房屋的价值一般都比较低,拍卖的价值要远远低于当地廉租房的标准面积或者对应的市场租金。所以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农村房屋除非价值比较大,否则一般都很难执行到位。

      从理论上,农村宅基地住房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属于可被执行对象,但是在实践中,因为法律对于宅基地的买卖有着严格的限制,并不能向国有建设用地一样在公开市场上流转,导致变现难度极大。

      宅基地是对于农村的特殊政策,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是居住权的基本保证。根据规定,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再批准其宅基地申请。所以如果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则会导致该农民永久地丧失宅基地使用权,所以对于宅基地的执行,法院一般是比较慎重。

      同时对于宅基地的买卖,根据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作出了程序性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友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所以宅基地的买卖只能局限与本村集体经济成员以内,并且在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问题上设立前置协商程序。这样一来导致农村宅基地的价值以及变卖存在较大难度。

      答:江苏及浙江不执行农村唯一住房。

      2015年,最高院发布了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了债务人唯一住房可以被强制执行。但对唯一住房的范围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城镇住房、农村住房、小产权房、无证房等性质的房屋。按法条的理解,似乎都包含在内。

      江苏省高院及浙江省高院对执行唯一住房的范围作了规定,明确了唯一住房仅适用于权属明确的城镇房屋,不包括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小产权房及其他无证房产。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若被强制执行,相当于特殊形式的买卖(如拍卖、变卖)。国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有诸多限制,如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镇居民禁止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等等。若按法释[2015]10号规定给予农民的被执行人以租金或房屋,而执行其唯一住房,势必严重农民的基本生存权。

      相信,除苏浙以外的法院会对农村宅基地上唯一房屋的执行,持审慎态度。

      许多人认为名下只有一套房不能强制执行,这是对“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这一法条的误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一条明确无误地说明不存在名下只有一套房不可以强制执行的法条。

      那么什么条件下的一套房才可以执行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说明,被执行人年满50岁且其子满25岁有房,被执行人名下虽只有一套房;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满100平米,即便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依然可以强制拍卖。

      当财经记者多年,知道的多一些,欢迎留言,敬请关注《老耿杂谈》。

      网友,你提的问题我现在就答复你。根据你的描述。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农村住宅。能被强制执行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的现行办法。经过确权农村住宅。农村宅基地。农村耕地。可以参与银行抵押贷款。在使用年限内。进行出租。承包。流转。等一些民事活动。根据国家现行法律。农村的住宅,或者农村的宅基地。农村的耕地,可以强制执行。以震慑老赖的赖账行为。促进法律的公平公正。在现行法律中有明文规定。

      

      

      

      

      你这不是在讨债,是在讨命!

      这个问题,得从两个方面来分析。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只有一套农村宅基地住房能不能强制执行?

      第一,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也是可以执行拍卖的。

      第二,从情理和实际操作中来说,无法执行,或者说执行难度很大。

      首先我们从法律上来说,

      根据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发生债务纠纷,被执行人名下唯一的住房,可以拍卖;拍卖后所得款中必须给被执行人预留三至五年的房屋租金,被执行人不得以没有住房为由提出申诉以及抗拒执行。这既是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是对违法事实的惩治。

      为什么说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被执行,于理于法可以执行,但是于情来讲,决不能执行呢?

      2、于理。如果债务双方不能得到有效化解,且已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失及威胁,你将房子卖了还债,也属于天经地义。好比说;债权人居无定所,而你住着豪华大别墅,这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

      但是,连债务人最后的生存空间都被夺走,那就意味着将债务人彻底逼入了绝境!这样的讨债方式,势必会引起诸多的不良后果!自行脑补!

      一般而言,这样的案件,法院执行难度也很大,既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但是也不能不顾债务人的生存,所以,能让在债务双方沟通,达成和解的,尽量达成和解。

      3、于情来说,实属不妥。

      当然我说的是,那些陷入困境的债务人,失败破产一无所有。家就是唯一的港湾,是避风港。如果债务人破产一无所有了,那么很多家庭就面临着解散。如果再没有了房子,基本上就宣告家破人亡。

      这才是对债务人致命的打击。所以,无论如何,不能从房子下手,更不能从孩子下手。

      当一个人,失去了所有,没有哪个人会经受住如此打击,颓废,绝望,自暴自弃,最终就是半残废的状况。

      话又说回来了,如果是亲戚朋友,没人会把债务人逼到这一步;所有的高利贷却会这么做。

      反过来说,为了减轻压力,债务人可以优先处置房产,如果能一次还清债务,无债一身轻,也能更好地去奋斗,东山再起!

      感谢阅读!

      一般来说,农村宅基地是不能执行的。即使能够执行,也会存在变现难的现实问题。

      如题所述,甲欠钱不还,乙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乙获得了胜诉判决,但甲仍然没有还钱意思。于是,乙无可奈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并启动执行程序后,经网络查控和多番调查,发现甲的名下仅有一套农村宅基地,除此以外便没有其他任何财产。那么,可以强制执行甲的这套宅基地吗?

      一般来说,现在法院的执行理念是,要竭尽全力开展执行,尽最大努力执行到位,但执行仍然要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问题。而如果被执行人仅有一套农村宅基地的话,那么多半也会继续就给他用于居住,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

      试想,如果被执行人仅有的一套农村宅基地也被执行了,那么他们一家以后便无家可归了,便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不符合我们国家的人道主义原则。

      更何况,农村宅基地的交易条件非常严格,即使能够强制执行,也会面临变现难的现实难题。

      因此,这种情况下,多半只能寄望于甲今后能慢慢挣钱还钱了。

      在以前,住房如果属家庭共同财产,是不在强制执行范围之内的。只有属被执行人个人财产方可执行。后来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房子虽属家庭共有财产,但价值很高,所以允许将房产按人口均分,将属于被执行人那部分单一计算出来执行。比如家庭4口人,房子值1O0万。每一人合25万元。可单独执行这25万元。采用家庭拿出25万供执行,即可以不再拍卖这房子。当然也要考虑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在被执行人无房住的情况下,也要留一部分钱让他租房用。

      现在所提问题,是一套农村宅基地住房,而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能被制执行吗?根据上边我所分析的情况,如果这套房子属家庭共同财产,而且作为农房价值又不高,再按人口均分,属于被执行人那部分是不会太多的。假设再考虑他的居住权,这套房子强制执行意义不大。如果这套房子属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按法律来说是可以执行。但也有麻烦之处。首先将房子执行了,下边宅基地主权归集体,使用权归被执行人,并且他还要继续使用,你执行一套房子,是要被拆走的,不然,被执行人就居无定所了。象这种情况,日前还未见过,。好不容易执行来一套房子,却要求被拆除,如何办?我估计还是等被执行人有钱了再重新执行吧!

      不能被强制执行,因为被执行人没有任何财产,法律有规定因为财产执行要考虑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被执行人只有农村唯一的一套房子,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因而不能被执行的。

      我是法律微言,关注我,有问必答,无偿普法!明确回答你:

      理论上能执行,但实际上绝大部分执行不了。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宅基地住房不能被执行,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很少有被执行的。换句话说,就是法律没有禁止执行局去执行宅基地房屋,但是执行局一般都不去执行。

      法律微言稍微解释一下:

      其一,由宅基地房屋的性质决定的。宅基地房屋看起来简单,实际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它有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土地、地上建筑、房屋的使用权。土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地上建筑和房屋使用权属于个人。这两者是相互割裂的,这是执行局不去执行宅基地房屋的主要原因;

      其二,当前的《土地管理法》只是限制了农民对宅基地申请的资格,只要有转让出现,就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但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本身不禁止,因此理论上是可以执行宅基地房屋的使用权的,但是使用权依附于土地所有权;

      其三,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也就是说农民可以转让房屋使用权,但是只能向统一集体下的其他集体人员转让,不能向城市居民转让,因此法律上这条路又不通了;

      其四,处置被执行人的农村房屋,可能导致被执行人流离失所,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其实还是有可行的执行方案的,就是针对宅基地的房屋使用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当宅基地上房屋通过司法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方式均无法处置时,可以强制管理的方式来执行。如果房屋的区域优势比较明显,有取得出租收益的可能性,且申请执行款项又不属于数额巨大,此种执行方案可以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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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个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执行是可以的,但是由于被执行的这个财产性质比较特殊,可能执行起来比较困难,或者说变现起来更加困难。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土地,农民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土地是不能进行拍卖或者执行的,因为这不是农民自己的财产,但是地上的房屋如果是农民自己出资所盖,是属于农民的财产。

      但是由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建在宅基地上的,所以如果现在把房屋进行执行,相当于这个地也被执行走了,那么农民如果失去了宅基地,他是没有办法再进行申请的。所以这种情况下是会导致执行困难的。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农村的房屋是不能随意进行流转的,只能卖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卖给了外村的成员,或者卖给了城镇户口的人,这种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

      所以这种房屋即使可以变卖,但是由于受众的人群比较小,所以变现的可能性也比较小。所以这种情况下不是不能执行,而是执行起来会比较困难,另外,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这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在变现的过程当中,还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前置程序。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作出了程序性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友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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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上来说,只要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当然可以执行。

      在我的实践工作中,也见到执行一套宅基地住房的。

      但一般来说,唯一一套宅基地住房执行起来存在困难。困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宅基地的分配是以户为单位,不是分配给某一个人的,如果被执行人家里有多名家庭成员,那么在具体执行中就需要区分哪一部分宅基地是属于被执行人个人的。

      这是很难区分的,因为宅基地属于家庭共有,这种共有是一种按份共有。在没有分割前,不能说被执行人他就住的那间就是他的,所有的房屋都既是被这些人的,也是被这些人家属的,所以在具体区分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

      当然有必要的话,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由申请人提起诉讼,强行分割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但是这种分割程序上非常复杂,周期比较长,一般来说不建议这样做。

      按照法律规定,除个别试点地区外,绝大部分中国的农村宅基地的流转限于农村集体成员组织内部。也就是说只能出售只能出售给本级的基层组织成员,所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具有本村户籍的,真正的本村居民。这就把宅基地的出售对象限制的很严格了。

      而且一般来说宅基地一户只能有一套,所以已经有宅基地的农村居民购买宅基地的资格可能又会被限制。

      在这两个前提下,将宅基地的出售范围限制的非常狭窄。所以宅基地拍卖或者变卖起来可能非常困难。

      由于被执行人在农村的宅基地,只是唯一的一套住房。法律又要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可能就会需要由申请人在拍卖前给被执行人提供一定的房屋进行居住了。

      那本身宅基地出售的价格就不会很高,又要申请人出资至少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到两年,甚至有的地区要求是5年的租赁房屋的租赁费。那在前面两个条件限制下,本身宅基地出售就很困难,出售价格也不是很高,申请人如果需要出资为被执行人提供租赁房屋,一来一回可能就不划算了。

      当然前面也说了,只要是被执行人的财产都可以执行。如果在符合前面几个条件的情况下,当然可以执行。前面也说了,我在实践中办理的这种案子,有执行的。

      执行的方式与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被执行人的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分为二,将其中一半的宅基地出售,剩余的一半宅基地和房屋留给被执行人和他的家庭成员居住使用。

      然后由于这个宅基地是城郊的,出售的价格还是相当可以的,达到了几十万,最终也把案子执行结案了,又保证了被执行人的居住条件,没有大的矛盾。当然这个案子条件比较苛刻,情况比较特殊,实践中处理起来还是比较麻烦的。

      我是家子,十年年法律人,关注我,每天看点法律故事,学点法律知识。

      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只有一套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可以依法申请执行。只是在江苏、浙江两省范围内执行的话,需要按照国家政策执行,执行起来会比较复杂。相关意见分享如下,供参考。

      01、最高院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异议若干问题规定看,被执行人名下虽然只有唯一住房,但满足一定的条件后,依然可以执行。

      但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对这个“住房”的外延进行说明,按照通常理解,应当包括城镇商品住房、已完成产权转移的福利房、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城镇小产权房和其他无证房产等等在内。

      02、江苏高院的规定

      江苏高院执行局2015年1124号文及2017年218号文均规定,最高院《规定》所称的“住房”仅适用于权属明确的城镇房屋。

      也就是说,江苏省范围内涉及的执行案件,遭遇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的,不能按照法院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得执行国家规定。

      03、浙江高院的规定

      浙江高院执行局做出了与江苏高院执行局类似的规定,将最高院“唯一住房”的外延做了狭义解释。

      也就是说,浙江省范围内涉及的执行案件,遭遇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的,不能按照法院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得执行国家规定。

      结合最高院和江苏、浙江两省高院的规定,结论如下:

      01、江苏、浙江两省范围内,作为唯一住房的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不得直接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也就是说,在江苏和浙江两省范围内,被执行人名下如果只有农村宅基地自建房这样的财产,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

      依然可以执行宅基地自建房!但不再适用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执行,需要依照相关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也就意味着,在浙江、江苏两省范围内,其实农村宅基地自建房还是可以执行的,只是执行依据是国家政策而已。

      02、全国其他省市,依照最高院和各省高院关于唯一住房的规定执行即可

      也就是说,除了浙江、江苏省以外,其他省市执行作为唯一住房的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依照法院执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即可。

      01、浙江、江苏两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审批建盖并取得产权的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是一种公民合法财产,可以依法流转!但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且还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省内人均宅基地住房面积不超标,等等规定。

      也就是说,在这两省范围内,也是可以执行唯一住房的宅基地自建房。但在执行时,比如,拍卖、变卖过程中,竞买人是有条件限制的,就是必须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应满足“一户一宅”和该省人均宅基地住房面积不超标,等等规定,否则,即便经过了拍卖、变卖等合法执行程序,依然不行。

      这样严格的竞买人条件,在理论上是能找到的,但要实际操作的话,可能很难。首先是要找这样的接盘人很难,其次是找到这样的人之后,他还不一定愿意买这种宅基地自建房;最后他要是愿意买了,能不能接受拍卖、变卖的价格?付款条件?等等,都是问题。

      总之一句话,在浙江、江苏两省执行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可以!但很难!!

      02、全国其他省市执行问题

      一般来说,在全国其他省市执行作为唯一住房的宅基地自建房,满足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规定》所列举的条件后依法即可执行。

      因此,不管是在哪个省,作为被执行人名下的宅基地自建房,都是可以执行的,只是执行依据和程序有差别。

      这个问题需要考虑两个方面。

      1、农村宅基地属于特殊房产是否可以执行,怎么执行?

      对于第1个问题,目前我国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按照下面3种情况进行考虑以及后续的处理:

      1、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

      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

      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时,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3、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

      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2、唯一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需要保证被执行人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对于唯一住房执行要求较为严苛。只有在被执行人子女或者对其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房或者唯一住房明显超出基本生活需要的或者申请执行人支付被执行人5至8年房租后也是可以执行的。

      所以,如果这房子属于被执行人唯一房产并且是生活必须的那么就不能执行,如果不是就可以“现状处置”由申请人取得房屋。

      笔者从事执行工作多年,愿将我对执行工作的经验和看法和大家分享(更多了解,请点关注)

      执行实践中,经常有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时均说到被执行人有一套建立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我给的答案基本上都是不能执行。

      实际情况也是这样,农村宅基地系集体性质,其流转受着严格的限制,需要流转也应当满足很多条件才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租并向社会公开销售的应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而且人民法院将宅基地处置后,还需要和当地土地部门协商一致,并通知其缴纳相应费用。

      现实中处置农村宅基地上要比想象中更为困难。首先,被执行人如果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同意处置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

      其次,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属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要了这个宅基地住宅后双方均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这种情况本身不容易满足。如果让案外第三人购买该房产,第三人除了要满足同等条件外,还要冒着“得罪”被执行人的风险,这在更重人情的乡村来说,又增加了一层难度。

      我在执行工作中干了多年,总结下来也只处置过一套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最终是以执行和解结案,其他的案件基本都是不符合处置条件。

      如果我的回答能对你有帮助,不胜荣幸。请点赞关注。

      感谢邀请

      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任何财产的,唯一住房也可以强制执行。但是我认为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经济纠纷依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不要来的过激,应该尽量于情于理于法,酌情比较,妥善处理。

      我是一名“三农”创业者,回乡创业已经10多年,谈谈自己的看法:

      法律是无情的。如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之后,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提供被执行的,宅基地上住房是可以执行的,但是仅限于住房使用权。而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不能变更,一个农户只能安排一处宅基地,执行以后,被执行人没有立足之地,生活确实存在非常具体困难,会有后遗症,这是对执法艺术的考验。

      法律无情人有情。在当前国际国内的经济环境下,经济活动面对不确定的因素很多,许多人为了维护生计需创业,甚至负债谋生。创业无比艰辛,成功的机率非常小,绝大多数创业者最终会创业大潮中沉没。生活也一样,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创业失败,生活失意,负债失信必然越来越多,农村也不例外。对于农宅的强制执行,真的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只要不是故意的、履行意愿好以及能力可能的,尽量不要“一刀切”,根据被执行的现实情况,确定执行的方式方法,把握好执行的力度,给予安身立命之地,看到生活希望,最后通过努力,最终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相信绝大多数被执行人都会这样想。柔性执法,给社会和谐安定留多一个空间。

      这就是我的观点和看法,问题就回答到这里。您赞同吗?您有什么好的意见呢?欢迎评论留言。

      我是“三农”创业者@生态潮人,请关注我,可以分享更多的三农创业经验和体会。

      先说结论,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题主的问题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来回答,一是一套房能否执行,二是农村房屋能否执行。

      一套房能否执行

      答案是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早期确实存在一套房执行的障碍,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慢慢对此进行修正。毕竟,被执行人的权益要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也不能不顾。

      一般来说,法院只需保障被执行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即可。如果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明显超出最低生活标准,那么,可以采取变通方式来执行该房屋,比如以大换小、以好换差、以近换远。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提供5-8年的租金用于帮助被执行人过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公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笔者前段时间代理的一个执行案件,就是采取该方式拍卖了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农村房屋能否执行

      答案同上,符合一定条件,依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农村房屋因其特殊性,在买卖上会有别于普通的房屋买卖。

      比如对买方的身份要求,一般要求要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如此直接影响到的就是农村房屋拍卖时受众问题。

      又如农村房屋所涉的宅基地,地随房走,一旦房屋卖了,直接会影响到被执行人的宅基地使用权。

      那么,什么情况可以执行农村房屋呢?

      除了要保障被执行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外,一般来说,当被执行人户口迁出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虽然没有迁出,但还有其他住宅的时候,法院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执行。

      个案有别,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

      以上,供参考。

      可以执行,但一般法院不愿执行,因为必须给被执行人提供可居住的住房,,,,很难,,,,

      成天问这么些脑残的问题!!!能执行,再说一遍,能执行!!关键是你执行了有什么用?!!它不是城市里的房子,拍卖了,有买的。农村的房子,你就是拍卖,关键是没买的!!OK!!!

      〖农村宅基地有限执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户只拥有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且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土地集体所有权不能买卖,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这是农村改革应当坚守的底线,当然不能执行;资格权只针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没有资格,资格权也不能执行;宅基地使用权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执行,被执行人失去宅基地后,再申请宅基地建房不予批准。

      〖农房可有限执行〗农村房屋由农户所有,是私有产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可依法继承,可流转,但根据《合同法》规定租期不得超过20年。农房执行后,被申请人申请宅基地建房不予批准;农房灭失,申请人不得重建和新建。

      〖当前实际情况〗由于房屋和农村宅基地不可分割,土地公有房屋私有的制度,农房执行必然不可能顺畅。一是被申请人只有一套农房居住,为保障户有所居和农村社会稳定,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去执行。二是被申请人除农村住房外,还有居所,那人民法院就可以执行,只是当前只能局限于本集体内农户接手,但是本集体农户都可以申请免费宅基地,建设自己的房屋,何苦花钱买执行标的呢,所以法理上可执行,实际基本上没有成功案例。

      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只有一套农村宅基地住房从理论上来讲是可以执行的。但是可能执行起来并不会那么容易。不仅需要考虑唯一住房的执行问题,还需要考虑农村宅基地住房的转让问题。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的一套农村宅基地住房时,应当注意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每一个公民都依法享有居住权,但是这并不代表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不能强制执行。简单地说,只要保障了被执行人有地方住(比如出去租房住),他的唯一住房是可以被执行的。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条第三款: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只要申请执行人给被执行人提供了住宿或者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给付被执行人五到八年的房租,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是可以执行的。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实现人民法院的执行目标。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不是说划分给了谁,就由谁完全所有。鉴于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农村宅基地住房也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也即是说,即使法院对涉案农村宅基地住房进行强制执行,该住房也只能在该村村民之间拍卖,如果没有村民进行购买,执行也会陷入僵局。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只有一套农村宅基地住房是完全可以执行的,但是需要保障被执行人的住房问题,还有考虑宅基地上住房的拍卖问题。农村宅基地住房的执行比一般的商品房执行困难,申请执行人在向人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时应当事先考虑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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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因为住房是附属物但土地是国家的。本着人性化执法的原则自然人的居住权不能被剥夺。

      谢邀

      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但是,农村宅基地由于其性质比较特殊,其产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以,在进行买卖时就会多有不便。但是,不能进行买卖不代表不可以使用,这样的房屋可以在稍加改造后进行出租,赚取一定的租金,从而弥补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漏洞。

      执行农村宅基地还没有先例。因为这种住宅的地是集体所有的,且无使用期限制,法律权利不清晰,且向集体组织成员之外的人转让不被法律允许。

      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是存在2个问题:

      1、申请人需承担被执行人一般15年的租金或者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被执行人租金后剩余款项偿还申请人的执行款。

      2、处理有难度。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房屋只能在集体内部流转,不可向集体以外的人转让,法院拍卖也一样。

      唯一的房产是底线,到这个地步就应该作为没有财产对待,这是人性,一般而言只有穷人才还不起债。法律介入了,想不出办法,就认倒霉吧!你房子没有了,他拥有了两套房,人与人之间是没有硝烟的战争!看来房子不一定是用来住的!

      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1、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宜对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2、农村宅基地房屋能够为被执行人提供稳定的居住环境,一旦被强制执行后,一家老小到哪里去住啊。

      3、“一处住房”的执行仅限于城镇房屋,农村房屋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小产权房涉及国家政策,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属于本解释的范畴。

      1、一审诉讼、仲裁案件立案受理后,被执行人因转让其他住房而形成的唯一住房。狡兔三窟啊,被执行人听到风吹草动就马上转移所有的房产,造成名下只有一套房子的假像,此时可以执行。

      2、被执行人在城镇虽然只有一套住房,但在当地农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此时可以执行城镇这一套住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就不用被强制执行了。

      3、被执行人唯一处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表面上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但这套房屋用于出租、出借这个可能是人为制造的,只有唯一一套住房的假象,也可以被执行。

      4、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连续一年以上未居住的。连续一年都没有居住,证明他们在其他地方是有房子的,即便是在某市或者县没有房子,在其他城市应该有房子,符合一般人的经验推理。

      5、一处住房执行案件债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的。双方对这一套房屋有争议,而且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债务人这套房屋唯一住房,这个时候当然不能得到支持。

      1、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供临时住房,使用期不低于6个月,比如申请执行人可以扣留部分的房屋拍卖款,让被执行人租房子住。

      2、申请执行人也可以让被执行人。自行租房申请执行人可以先垫付一年的租房费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如有不同意见或者相似经历,欢迎大家共同探讨、评论、关注和点赞哟!

      宅基地房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是不能执行的,因为宅基地房不能进行对外进行交易,无法进行拍卖。现实中这种农村的房子只能卖给同一个集体的其他人,价值就很低。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只有农村一套房产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是农村的房产实际执行起来难度是比较大的。

      从法律角度来说。

      房产的强制执行,在法律的层面讲了许多,但涉及农村的房子,还是忽略了一项最关键的因素,就是农村的房子是无法用来买卖的,这是集体提供给户口所在的农户使用的,非户口所在的公民买了农民住宅房,在目前的法律范围内是无法取得所买房子的一切合法手续。

      房子永远是属于卖出人的名下,唯一转让的途经是同一户口所在地的农居户,但该农居户必须是能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该卖出房子的土地使用面积,否则也不能购买该房子,否则就算该房子价值较高,面积较大,也无法纳入提供廉租房后进行拍卖的程序。

      从农村的实际情况来讲。

      想买农村农民的房子,你太天真了。

      农村房子和土地只能本村人之间可以买卖,外地人买了,你如何在哪里生活。

      然而同村人谁会买啊?大家都是同村人,抬头不见低头见,是你你会买吗?如果你买了,就等于得罪他的家族,一个家族少的几十个人,多的上百个人,为了买一个农村房子,你得罪同村几十个人,你在村里还怎么过日子?

      被执行人他不记恨法院,不记恨债权人,他会仇恨你买他房子的人。你说你图什么?

      他不定那天给你出个大招,就能弄死你。天天给你找事都是轻的。

      可能你老爸过世了,给你抬棺材的人都没有。

      所以说,别说不能拍,

      拍也没人要。

      要了你也不敢住。

      能,前提就是要在执行款里提留五至七年的房租给被执行人。

      谢邀!

      很难执行了,因为法院一般会保证被执行人有居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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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房子没有房产证,也没有产权登记 ,根本无法证明那是被执行人的房子!怎么执行,给了你你又怎么证明那房子归你!

      一般可以,但需要看被执行人具体情况判断。

      理论上是可以的,但农村房产执行比较困难

      不能。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有专节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用意物权的一种,使用人只有占用和使用两种权利,这个权利专属权利人。根据农村自治法的规定,是否能是被执行人的权益,村民自治组织说了算。

      可以

      这个是不能执行的。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债务,你执行集体财产是错误的!

      各地执行力度不一样,但是可以查扣,意思就是不能买卖了。如果遇到拆迁这钱扣除一定的租房费用后其余的执行。

      理论上可以执行,但实际上基本无法执行。

      首先,如果是他自己一个人住就可以执行,但实际上农村房子,往往都住着一家子。执行的时候必须保证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也就是说根本执行不了。

      其次,农村宅基地,在法理上属于集体财产而非个人财产。也就是说,下面的宅基地是国家的,只有上面的房子才是个人的。而不是村集体成员,是无法持有本村宅基地的。也就是说,就算执行了,也只能卖给本村的人,无法卖给其他的人。由于本村人或多或少沾亲带故,这种得罪人的事情本村人都不会干。所以根本卖不出去。

      所以农村住房基本无法执行,只能别处想办法。 登录后才能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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