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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是引导村民积极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盘活利用

    2024.01.30 | admin | 51次围观

      日前,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汝州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理解掌握《管理办法》内容,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20〕4号要求,为理顺体制、规范程序、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省委农办、农业农村厅牵头,历时11个月起草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并于2021年1月29日正式印发试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也相继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办明电〔2021〕23号)的通知。为严格贯彻落实好上级精神,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汝州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二、编制过程

      汝州市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为响应上级号召,贯彻好文件精神,决定由农业农村局牵头研究起草符合汝州本地实际的《管理办法》。2021年3月起,通过外出学习、实地观摩,借鉴巩义、长垣、舞钢、宝丰等地的先进做法。同时,市领导为协商《管理办法》中的重点问题,组织市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的行政正职,先后进行了多次研究讨论,充分听取基层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不断修改和完善《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汝州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法制办审查,该文件属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适格、依据明确,职权行使正当,程序符合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于2023年3月28日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签发后正式印发。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平顶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明电〔2021〕2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定本办法。

      四、指导思想

      以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为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五、建设目标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打造一批基础工作扎实、审批管理规范、日常监管有序、闲置利用有效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体制。充分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利,实现户有所居,提高农民建房质量,保证农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制定《管理办法》目的和依据、使用范围、相关部门职责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部分(第五条至第七条),主要明确了村庄规划的分类和布局、村庄规划编制、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建房层高的要求。

      第三章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第八条至十四条)。规定了宅基地申请主体、村民申请程序、乡镇审批制度的建立房地一体登记的要求。

      第四章风貌管控部分(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主要将风貌管控纳入村规民约,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适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

      第五章建房管理部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明确了村民自建住房施工备案、施工图纸、施工队伍、建筑材料、开工查验施工现场管理、质量安全监管和建成验收的管理要求。

      第六章闲置宅基地的利用(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主要是引导村民积极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盘活利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机制、综合执法、村级管理、违规建房的法律责任和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等事项。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试行时间。。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释机关: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各自职责,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375-3339627

      解读人:唐团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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