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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直接或间接为产品作证明

    2024.02.05 | admin | 46次围观

      什么是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酒类属于饮用的成品类,也属于食品范畴,因此,本篇关于食品的广告规定中,也会将酒类广告纳入本篇中。

      什么是食品广告?虽然《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而废止,但其中第二条关于食品广告发布的监管范围,却是在现行有效的诸多规范性文件中依然沿用。

      食品广告是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在食品广告立法方面,有多部与食品广告相关的部门规章先后被废止。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发布的《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和1995年发布的《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失效。而现行有效主要的法律规范是《广告法》(2021修正)、《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发布)。

      根据上述现行有效的主要法律规范,依据食品的品类,将食品广告发布的注意要点进行概括。

      (一)食品广告发布原则性注意要点

      1、食品广告发布程序限制: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特别需要注意,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1)使用医疗用语和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2)直接或间接地宣传对疾病的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3)明示或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4)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直接或间接为产品作证明;

      5)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形象直接或间接为产品作证明;

      6)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详细见《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广告法》第十七条)

      (二)食品广告的通用性注意要点

      食品广告的发布内容应严格遵守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的内容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发布的注意点

      1、保健食品广告、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尤其需要注意:若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说明书范围。

      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范围。

      2、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遵循《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上海市广告行业协会发布的《食品广告发布标准》中增加一项: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的内容中,不得涉及人体器官和体内物质以及涉及保健食品特定元素、成分。

      2、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使用医药界规范的通用名称,不得自行命名,不得随意使用不规范的非通用的名称。

      3、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必须标明的内容:

      1)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发布途径有特殊限制: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发布广告。

      (四)婴儿乳制品广告的注意要点

      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广告,不得对0-12个月龄婴儿使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进行广告宣传。

      (五)酒类广告的注意要点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出现饮酒的动作;

      3)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4)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4)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直接或间接为产品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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