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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来跟大家聊一聊这个问题

    2024.02.09 | admin | 48次围观

      非农户口买卖农村房屋可要小心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来跟大家聊一聊这个问题!案情介绍张某和王某是夫妻,在某村以种地为生,这俩人拥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2012年3月份,这对夫妻与外村人何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合同中约定,将房屋及设施转让给何某所有,在房屋协议中还约定了协议不得反悔,签订协议后,何某向这对夫妻支付了购房款,并且将房产证交给了何某。

      2022年1月份,镇政府颁布了《某某镇农民住房改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了可以通过置换、货币、补偿、奖励等方案,3月,何某与第三人贾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将房子租给贾某使用。之前,何某的房屋已经享受过安置补偿待遇,并住在他的自建房里,张某夫妻认为,何某不是这个村的村民,但是却涉及《房屋转让协议》及宅基地,因此这个《房屋转让协议》应该是无效的。

      后来张某夫妇就此事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夫妻与何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张某夫妻确认案涉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法律科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9条规定,“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

      史律师提醒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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